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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同性恋男子一夜情后频遭敲诈 被勒索封口费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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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剑天涯 Lv2 Rank: 2Rank: 2

[ 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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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1:05发布于 11-27 11:05 较早前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以后要经常发表一些这样的东西,就是敲诈和被敲诈之后我们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要告诉那些图谋不轨的人,别觉得敲诈了钱财你就是一个胜者,其实,等待你的是什么?是牢狱之灾!


辛明(化名),男,1988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2011年8月9日,辛明通过电话交友认识同性朋友巩某。一番手机上的虚拟交谈之后,辛明和巩某聊得很投机,便约好第二天见面。8月10日,两人如期见面。之后,辛明带着巩某来到自己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的住处,并且两个人发生了同性性行为。

不料事后,巩某却接到了辛明的威胁电话:“你要是不拿钱给我,我就将你和我搞同性恋的事情告诉你的亲戚朋友 。”虽然此时巩某为自己那天的一时糊涂后悔不已,但为了让辛明能够不将此事公之于众,巩某出于无奈同意了辛明索要“封口费”的要求。

给了辛明封口费,巩某以为这件事情就算完结了。但是没想到辛明却像挖到一个钱库一样,一次又一次地向他要钱,前前后后共计30000块。巩某觉得再这样下去,辛明会一直向自己要钱,成了无底洞,于是向李沧公安报了警。

2011年8月12日,辛明到他和巩某事先约定好的李沧区维客商场5楼取款时,被守候多时的民警抓获。8月13日,辛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李沧检察院批准逮捕。

接受此案的李沧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辛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起了公诉。

仗剑天涯 Lv2 Rank: 2Rank: 2

[ 2楼 ]
发表于 2012-11-27 11:26发布于 11-27 11:26 较早前
小心 小心 再小心

仗剑天涯 Lv2 Rank: 2Rank: 2

QQ

[ 3楼 ]
发表于 2012-11-27 12:27发布于 11-27 12:27 较早前
报应嘛?!

世外高人 Lv4 Rank: 4Rank: 4

终身成就奖章

QQ

[ 4楼 ]
发表于 2012-11-27 12:37发布于 11-27 12:37 较早前
只要能不怕被人说出去就行了
好湿好湿。淫得一手好湿不难,难的是淫得一被子好湿。

布衣平民 Lv1 Rank: 1

QQ

[ 5楼 ]
发表于 2012-11-27 12:47发布于 11-27 12:47 较早前
年青人不可靠!

仗剑天涯 Lv2 Rank: 2Rank: 2

[ 6楼 ]
楼主 | 发表于 2012-11-27 15:27发布于 11-27 15:27 较早前
只要能不怕被人说出去就行了

小丞 发表于 11-27 12:37


你的思想有问题,都什么时候了,还怕别人说,遇到这种事情,一定要不怕,越是怕,就越出事!

世外高人 Lv4 Rank: 4Rank: 4

终身成就奖章

QQ

[ 7楼 ]
发表于 2012-11-27 16:08发布于 11-27 16:08 较早前
回复 6# 喜多郎

what are you talking about?我从来不怕别人知道,好多同学朋友都知道我是恋老的说
好湿好湿。淫得一手好湿不难,难的是淫得一被子好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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