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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剑天涯 L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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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2-16 17:29发布于 02-16 17:29 较早前
宗教
主条目:宗教和同性恋
宗教在形成某种文化对待同性恋态度的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历史上对同性恋持负面态度的仅限于亚伯拉罕宗教(Abrahamic religions),非亚伯拉罕宗教的族群通常认为同性恋是可接受的或中立的,但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开始蔓延的年代,很多非亚伯拉罕宗教的宗教开始接受了这种对同性恋持敌对态度的观念。
宗教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多种多样,现在,比较保守的亚伯拉罕宗教(Abrahamic religions)教义把同性恋视为一种罪恶,而佛教、神道教以及其他一些宗教则把所有形式的性行为都看作是对精神生活的干扰,但是则没有强调性取向的对象,受原教旨主义影响的国家通常认为同性关系是一种性变态,并加以刑罚,在一些地区,同性间发行“逾矩行为”可能遭到死刑威胁。
[编辑] 基督教立场
基督教普遍反对同性恋行为,对有关同性恋看法的最重要圣经依据是《罗马书》1:24-27。经文如下: “所以 神任凭他们,逞著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他们将 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因此 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罗马书》1:20说明神创世的秩序是明明可知的,男女才是必然的配对(也参考《创世记》2:18-24)。 基督教人士认为有同性恋行为的人往往是被情欲所支配了,行神所不悦的事。新旧约圣经也一贯视同性恋行为为罪,引用的圣经经文是《利未记》18:22及20:13),认为同性恋行为本质是违犯神创造的秩序,违犯自然及人性。 基督教人士认为人如果只有同性恋倾向,而没有行为,那倾向对人只是一种试探、一种困惑,还不算是罪。当然有同性恋倾向或行为的人仍可依靠神的恩典改变其性倾向。即使在一段颇长的日子里改变不了,只要认罪悔改便无问题;正如“贪心”是一种罪,信徒信主认罪悔改后可能仍在一段相当长时间里改变不了贪心的行为,但仍然得赦免,犯不着要因“贪心是天生倾向”而把“同性恋行为有罪”改定为“同性恋行为不是罪”。
基督教中也有支持同性恋者的释经者,他们认为《罗马书》1:24-27保罗所指的是那时代流行的豢养娈童,指男人对小童的鸡奸,并非成人之间同意下的同性恋行为。娈童是可羞耻的行为,因为那是权力不平衡的行为,连现今同性恋者也都反对。 基督教中反对同性恋行为者对之的反驳是:保罗已表明反对同性恋的原因是违反神创造人的原意,理据并非权力不平衡。另外,不少早期希腊罗马的文献显示当时社会也同样反对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行为。 基督教中支持同性恋行为者再反驳的理据是:保罗在这里定罪的,是指那些明明本身是异性恋倾向,却做出同性恋行为的人,因为这是违反其本性(性倾向)而行。 基督教中反对同性恋行为者再反驳的理据是:若此理成立的话,其他圣经反对的性行为又是否可以按以上逻辑推理,自认有那些性倾向而合理化呢?保罗指那些人“欲火攻心、彼此贪恋”,其实就是指双方被对方吸引,双方同意下,被情欲牵引而作的同性性行为,这是保罗同样反对的。其实保罗所指是违反上帝创造“性”的目的(v.20),而不是指违反个人本身的性倾向。
总体来说,虽然圣经视同性恋行为为罪,但圣经亦说基督是爱每一位的,包括每一位同性恋者,甚至在每一位还作罪人的时候为人而死。(《罗马书》5:8)成为信徒爱心的榜样,按着真理爱世上每个人。同性恋者亦可借着祷告,寻求神的帮助,靠着神的恩典,胜过同性性欲的辖制,追求过圣洁的生活。甚至有同性恋者借着祷告及信徒的协助,成功改变了性倾向,现在已有不少过来人的真实案例。
[编辑] 佛教立场
主条目:同性恋与佛教
佛教要求教徒遵守道德行为规范,并指出婚姻乃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必须符合社会法律、道德,以及大众心理认同。 根据佛教的观点,同性恋非两性结合,违反道德行为规范和自然规律。 [29] 《瑜伽师地论》五十九卷说明:“(邪淫包括)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除产门外,所有余分,皆名非支。……如是皆名欲邪行罪。”
所以佛教反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其理由包括:
婚姻制度是只限于男女之间的;
性行为应发生于男女两性,并非发生于男男或女女同性之间;
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生育,确保人类的传宗接代;
同性恋违反大部份宗教的教义,和社会传统道德;
同性伴侣所组织的家庭,并不适宜抚养孩子。
故此,佛教提倡杜绝同性恋 [29] 。
此外,佛教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严重触犯戒律的。 佛教徒要遵守“五戒”(杀、盗、淫、妄、酒),不可犯邪淫。 一个修行人是不容许起淫念,所以,同性恋行为等淫念邪行也是绝对禁止。 根据香港佛教联合会的期刋“香港佛教534期”明确指出,
“从佛教戒学观点上来说,这种“同性恋者”行为是严重触犯戒律的,是乖张、变态的邪行,一个修行人是绝对不容许的,连淫念也不容许起,何况有淫念邪行呢?一个初信佛教的皈依弟子,要遵守“五戒”(杀、盗、淫、妄、酒),不可犯邪淫,其中包括同性恋者行为了。”[30]
释圣严《戒律学纲要》指出一切夫妇关系之外的邪淫都是罪,即是说一切男女夫妻以外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同性恋乃男男或女女的性行为,违反自然,犯了淫戒。
另一方面,黄门是佛教经典中的一个名词。意译为不男,即阳具损坏或无用之男人,亦指性欲倒错的人,例如同性恋。亦见于形容性器官功能不正常的女人,则称为黄门女。 美国佛教学者 Leonard Zwilling,曾依黄门一词的梵文作了考证,发现黄门一词的梵文字包含其中一种涵义:
需借由特殊管道或诡技才能满足性需求者。(指性欲倒错,也指同性恋)
根据《四分律》,出家受戒时需要问受戒者是否黄门,有则不许出家。若不诚实回答,则自作自受,得大罪:
*《四分律》:善男子听。今是真诚时。实语时。今随所问汝。汝当随实答。僧祇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诳如来及以众僧。自得大罪。今问汝十三难事。汝非黄门不....
卷35则记载曾经有黄门(明显指同性恋)出家受具足戒却去性骚扰僧团中的比丘、沙弥之外,还有守园人和放牛羊人,并受到在家居士的讥嫌,佛陀于是制定黄门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而那些已经出家的黄门,则必须逐出僧门[31]:
有不少佛经都说受黄门身的业因,包括:
犯邪淫戒。《佛说观佛三昧海经》:此邪淫报。一日一夜九百亿生九百亿死。罪毕乃出生鸠鸽中。受鸠鸽身经五百世。复生龙中经五百身。后生人中。无根二根及不定根。黄门之身经五百世。设得为人。妻不贞良。子不慈孝。奴婢不顺。《大般涅槃经》:云何菩萨摩诃萨灭除有余。有余有三。一者烦恼余报。二者余业。三者余有。善男子。云何名为烦恼余报。若有众生习近贪欲。是报熟故堕于地狱。从地狱出受畜生身。所谓鸽雀鸳鸯鹦鹉耆婆耆婆舍利伽鸟青雀鱼鳖猕猴獐鹿。若得人身受黄门形女人二根无根淫女。若得出家犯初重戒。是名余报。
比丘受戒后犯淫戒。《佛说佛名经》:宝达顷前更入一地狱。名为火象地狱。其地狱中自然而有火象。其象身甚长大。象身火然烟焰俱出。其象口眼亦有火然。罪人见之迫迮号泣而不肯前。狱卒夜叉叉着象上。其象跳踉罪人堕地。地上火燃烧然其身。一日一夜千死千生万死万生。从地狱出若生人中身不具足。黄门二根不男石女。宝达问马头罗刹曰。此诸沙门作何罪故受罪如是。罗刹答曰。此诸沙门受佛净戒而不净持。行淫欲法威仪不具。身形不净入于佛像精舍之中。而行视眇揩探佛像心无惭愧。以是因缘堕于地狱受如是罪。
[编辑] 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和世俗论者
在以反对同性恋宗教为大多数的社会中,同性恋权力活动家和非宗教信仰的人很容易结成政治联盟,但是,作为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和世俗主义论者并不表示他们就一定支持同性恋权利,很多非宗教信仰者由于各种文化、私人和非宗教的原因而反对同性恋者,例如在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很多时候也可能对同性恋采取敌视的态度。
在很多文化和意识形态中,对同性恋的迫害是很普遍的,虽然通常是由宗教主导的,但是纳粹德国的同性恋者则是近代基于非宗教因素的极端迫害同性恋的一个顶峰,纳粹把同性恋视为优生学的道德缺陷,成为被纳粹大屠杀、破害的人群之一,虽然并没有政策说要像屠杀犹太人和吉普赛人那样消除所有的同性恋者(保持政党路线的同性恋者可以免受逮捕),但是,纳粹通过很多把同性恋关系定义为犯罪的法律,而从事同性恋行为的人一旦被当场抓获通常就会在集中营中被判死刑,在集中营里,同性恋者的地位在监狱中的地位几乎是最低的,仅仅高于犹太人,在集中营中的同性恋者通常会受到警卫或其他囚犯单独的虐待、折磨、拷打和谋杀,在集中营中,同性恋者被迫穿着粉红三角形标志,这个标志后来被用作同性恋自豪日的标志和特征。
在前工业时代,同性性行为在低层阶级和上流阶级中受到普遍接受,但是在资产阶级中则没有这么普遍,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核心家庭的出现,同性性行为变得不那么被人接受了。
有些宗教运动人士认为,他们可以通过“补偿疗法”(reparative therapy)医治或治愈同性性取向。但是,这被大部分美国健康和精神健康专业组织否定,证明其为无效的、不必要的且有潜在的伤害,而拒绝接受。在1973年,美国已经不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了,但是,在世界的其他一些地区,虽然还没有对同性恋产生的原因和其是否为天生的达成一致的意见,却仍然坚持同性恋是一种疾病或精神疾病,由于来自同性恋组织的抗议,美国对这方面的研究不再提供支持,但是科学界对此的看法和世界上人们对此的想法并没有达成一致,很多反对同性恋运动的人认为这是西方要把他们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强加到他们的文明中的企图,因此他们把反对同性恋作为反对世界新秩序压迫的手段,而不是支持受到压迫的权利。
[编辑] 相关书目
[编辑] 中文
《金西(金赛)报告──人类男性性行为》中国大陆,作者:阿尔弗莱德·金赛 翻译:潘绥铭
《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中国大陆,作者:李银河,1992年,香港天地图书公司 (合著)
《孽子》台湾,类别:小说,作者:白先勇,1983年
《同性爱》中国大陆,作者:张北川,1994年出版
《同志论》台湾,作者:周华山,正港资讯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01.01
《同性恋在中国》中国大陆,作者:方刚,1995年4月出版
《同性恋美学》台湾,作者:矛锋,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0701
《台湾女同志的性别、家庭与圈内生活》台湾,作者:郑美里,1997年,女书文化公司
《同性恋亚文化》中国大陆,作者:李银河,1998年,今日中国出版社,
《我的爱人是男人》台湾,李忠瀚,张老师文化,1998.06
《台湾男同志平权运动史》台湾,作者:王雅各,1999年,开心阳光出版社
《酷儿理论——西方90年代性思潮》中国大陆,作者:李银河,2000年,时事出版社 (译文集)
《解释同性恋-反常现象报告》香港,作者:潘国森,2000年,次文化堂出版社
《透视同性恋-异常行为研究》香港,作者:潘国森,2001年,次文化堂出版社
《庐隐的女同性爱文本》台湾,类别:清大中文系硕士论文,作者:陈慧文,2002年
《酷儿理论》中国大陆,作者:(美)葛尔·罗宾等,李银河 译,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7-1
《亲爱的爸妈.我是同志》台湾,作者: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心灵工坊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12
《你如此需要安慰——关于爱的对话》中国大陆,作者:李银河
《中国同性恋研究》中国大陆,刘达临鲁龙光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同性恋健康干预》中国大陆,高燕宁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6-1
《东宫·西宫:调查报告与未竟稿精品集》中国大陆,作者:王小波、李银河,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7-1
《男同性恋电影》台湾,作者:李幼新,志文出版社
《出柜停看听:同志子女必读宝典》台湾,作者: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女书文化(吴氏总经销),2007.12
《History of Homosexuality in China, (Zhongguo tongxingai shilu)》, (in traditional chinese), Pink Triangle Press: Hong Kong, (1984; revised ed. 1997 version), by: Samshasha (a pseudonym, also known by the Chinese-character pen-name Xiaoming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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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其它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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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lor, Verta, and Nicole C. Raeburn. 1995. Identity Politics as High-risk Activism: Career Consequences for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Sociologists. Social Problems 42: 252-73.
Weinberg, George 1972 Society and the Healthy Homosexual
[编辑] 注释和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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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莫顿.史强曼,《教会与同性恋-寻找中间地带》,页86-88。
3.^ Nocturne《爱与罪》
4.^ 《身在牢 心被爱》
5.^ Don《选择“转变”》
6.^ 陈碧珊《爱中转化──同性恋爱可释手》
7.^ Yes 先生《我结婚了!》
8.^ 阿文(男)《觅爱艰途——走出同性恋的心路》
9.^ Joseph Nicolosi, 《Preventing Homosexuality》。
10.^ Dr.James Dobson, 《Bringing up Boys》。
11.^ 调查的回答通常受到表达意见的意愿或提供那些回应者怀疑社会或提问者会有不会同意的资讯,揭示一个人的性取向可能也会产生这种现象,这都会影响一些对同性恋研究或估计的准确度,相同的现象在宗教、个人对诸如堕胎以及对政治政党的支持程度等具有争议性的观点上也会影响研究资料(经典的例子是在20世纪90年代于调查中不承认支持英国保守党或具争议的政党,例如民主联合党以及北爱尔兰的新芬党等,这些政党在秘密的投票箱中的支持率要高于研究的报告)
12.^ 12.0 12.1 “Research Summary: Robert L. Spitzer, 200 Subjects Who Claim to Have Changed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from Homosexual to Heterosexual”,
13.^ Nocturne《爱与罪》
14.^ 《身在牢 心被爱》
15.^ Don《选择“转变”》
16.^ 陈碧珊《爱中转化──同性恋爱可释手》
17.^ Yes 先生《我结婚了!》
18.^ 阿文(男)《觅爱艰途——走出同性恋的心路》
19.^ 辅导同性恋者的感想
20.^ 王燕诗《须慎防“逆向歧视”》
21.^ 苏颖智《“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对信仰、良心及言论自由的影响》
22.^ 22.0 22.1 同性婚姻有何不可
23.^ Kempling v. The 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 2004 BCSC 133
24.^ “Marriage and Homosexuality,” chapter 3, http://www.familyfacts.ca
25.^ “Court OKs HP Firing for Anti-Gay Messages”, Associated Press, 2004-01-07.
26.^ Ecumenical News International, Daily News Service, 30 June 2004.
27.^ http://www.domstol.se/Domstolar/ ... elska_B_1050-05.pdf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translated to English from Swedish)]
28.^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sermon
29.^ 29.0 29.1 同性恋符合佛教教义吗?
30.^ 香港佛教534期 《随笔禅话◎秦孟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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