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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剑天涯 L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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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
发表于 2025-04-23 12:03发布于 2025-04-23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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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名年龄在11至14岁之间的初中男生,在封闭宿舍等私密场合内,自愿进行了群体性行为(如阴茎间的摩擦、龟头间的摩擦、互相用手抚摸对方的阴茎、互相用包皮包裹对方的龟头等男性间的边缘性行为)。这些肢体接触仅限于同性间的非侵入式边缘性行为,并未涉及阴茎插入口腔或直肠等侵入式性行为,因此不满足刑法意义上“淫乱行为”的核心要件。这些行为也未达到刑法意义上“性交”的标准。
这些行为具有非公开性、私密性的特征,并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展示,因此不符合聚众淫乱罪所要求的“公然性”要件。同时,这些行为也并未通过直播、录像等方式对外传播,且缺乏组织性(如无人策划、煽动或主导)。这些行为仅仅是青春期性欲旺盛、性冲动的自发性表现。
没有公开性行为发生,所有行为均发生在私密空间内。参与者均是基于青春期生理发育阶段的性探索行为,青春期的情感、性和心理发展需求,为了增进彼此间的感情,而自愿进行了男性间的互助边缘性行为。私密的同性间的边缘性行为属于青春期探索的合理范畴。这些行为并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也未超越性探索的合理边界,更未挑战公众的性道德底线。因此,这些行为并未达到“聚众”(三人以上)淫乱活动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与《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关于“组织、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加重条款无关。
由于缺乏组织策划者、胁迫或强制情形,这些行为也缺乏聚众淫乱罪构成所必需的“组织性”要素。同时,这些行为并未衍生出传播性影像制品、未实施财物交易、也未侵害第三方权益,因此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扩散的特征。没有拍照、没有对外宣传、没有泄露隐私、没有金钱交易、没有人反对、没有大声喧哗、没有打扰到他人、没有向公众展示、没有公开性、没有公然性、也没有破坏公共秩序,且这些行为并未被外人知晓。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中的“私密非公然”原则。根据张明楷教授的主张,“非公然性出罪说”认为,非公开性行为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因此,这些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私密空间内的自愿行为因未侵犯公共秩序,不应入罪。非公开的私密行为不构成此罪。学校和监护人应加强对青春期青少年正确的性教育、性伦理、性观念的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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