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帖回帖
- 1486 / 9699
- 在线时间
- 7855 小时
- 本人年龄
- 未补全
- 喜爱年龄
- 未补全
- 所在地区
- 同性角色
- 未补全
- 我的身高
- 未补全
- 我的体重
- 未补全
总版主(A)
|
最近几年,承认非婚伴侣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同性恋者的权利,变成了在大多数西方民主社会中一个公众问题。每个国家都在根据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当然也依据现行的法律,选择不同的方式展开讨论。
法国最近通过了一项法律,创立了公民结合契约(PACS),给予异性和同性的非婚伴侣一个合法地位。从它诞生以来(这项法律于1999年10月13日最终获得通过),已有七万五千人签定了公民结合契约。
这项法律是怎样形成的?它要解决什么问题?它带来了什么主要的法律变革?它有哪些局限性?总而言之,目前在围绕法兰西共和国模式的讨论中,这项法律应该处于在什么位置呢?
公民结合契约的形成
公民结合契约的成果及局限性
公民结合契约是具体的法国式的普救说
公民结合契约的形成
把一条法律草案列入政治议事日程,总会含有一定的神秘性,而这个公民结合契约则更是如此。从1992年到1999年,这条法律提案如何从公民结合合同(法律提案的初稿)变成了社会互助合同,然后,又如何从社会互助合同,变成了公民结合契约,这是比较费解的。一项如此特别的法律提案,在七年之中,能够不仅被提交讨论获得通过,而且从一项不受青睐,令人焦虑的提案,变成了一项具有象征意义的法律,这实在让人莫测高深。为了试图弄清原委,我们可以先看一看非婚伴侣面对的法律问题,同时,关注一下九十年代社会力量被动员起来支持这项提案的过程。在此之前,让我们简单扼要地回顾一下,法国同性恋者在法律方面的状况。
同性恋者的法律状况
1981年以前,在法国的法律中,存在着对同性恋个人的法律歧视。对于异性恋者的性成熟年龄,法律定为十五岁,而对同性恋者,却定在十八岁。涉及公务员(应该作风正派)和房客(应该在行为上是“家庭中受人尊重的父亲”)的有关法律,隐含着对同性恋行为的反对。对同性恋者,警察局在某些聚会场所进行监视,并另立档案纪录,禁止影视作品中出现此类镜头画面,更能说明这一点。实际上,立法者对此毫无兴趣。1981年,从弗朗索瓦-密特朗当共和国总统起,就着手废除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关于性成熟年龄(从1982年起的法律, 一律定为十五岁),实行了平等对待,在性关系方面,法律变得中立。从此以后,同性恋个人不再遭受过去那样的歧视(象法国共和传统要求的那样,他们的情况比得到法律正式承认之前有所好转,但仅此而已)。我们可以说,从此法律上的平等确立了, 不会再受法律的区别对待。对于同性恋个人是这样,但对同性伴侣并非如此。
法律和非婚伴侣
直到对公民结合契约投票通过之前,不管伴侣的性别如何,在法国非婚伴侣不受任何法律认可。七、八十年代,判例逐渐考虑到异性同居的现实,承认了他们某些权利(例如在社会保险和住房方面),但没有确定任何正常地位。尤其是同性恋伴侣被排除在这些变化之外,因为他们不能结婚,也不被视为真正的同居(根据法国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的判例汇编)。在爱滋病流行期间,这种判例中屡见不鲜的法不容情现象,造成了很多严重不公正的后果;同性恋者不但不能享受他们伴侣的社保待遇,也不能进行租约转让。一些同性恋者受到他们已故同伴家庭的抛弃,他们的医院探视权受到限制,同伴的葬礼也被拒绝参加。
员社团支持公民结合契约
面对这些具体的社会问题,一些社会团体,特别是社会互助合同和防爱滋病联合会等团体,以及部分议员,全部被动员起来,他们为制定一条承认不分性别的非婚伴侣法律而斗争。1994年到1995年,一些有影响的知识分子,一些女权运动团体和保卫人权协会及一些左翼政党,在两位前部长(马尔迪娜·欧伯利和伊丽莎白·纪古)协调下,逐渐联合到一起。1996年,他们进一步加强了联合阵线。对非婚伴侣地位的认同,逐步被越来越多的公众所接受,新闻界给予的有效支持一直持续到1997年的立法选举。此外,还应该补充一个原因,这就是从七十年代起(见表1),法国人对于同性恋的的容忍态度大大增强了。
1 - 1973年以来法国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
调查单位:
“快报”
法国民意测验调查所
1973年12月 调查单位:
“她”
法国民意测验
调查所
1981年1月 调查单位:
“干线”
法国民意测验调查所
1987年12月 调查单位:
“新观察家”
法国民意测验
调查所
1987年10月 调查单位:
新观察家”
法国民意测验
调查所
1997年6月
一种需要治
疗的疾病 42 34 28 27 23
应该打击的
性反常现象 22 24 19 24 17
一种可以接
受的性生活
方式 24 29 41 36 55
说不清楚 12 13 12 13 5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信息来源:法国民意测验调查所“舆论状况” (2001年娑伊出版社)
在若斯潘政府执政的第一年中,有三个不同思路的法律提案竟相出台;社会学家依莱娜·泰利提出一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同居总体方案;法学专家让·欧赛尔以共同利益契约的名义,为最低限度的立法进行辩护;然而,团结在法律委员会主席迦特琳娜·塔斯卡周围的议员们,从1998年2月起,积极地为一项名为公民结合契约的法律提案进行辩护。这项新的法律提案,在法律观点方面有了改进,最终在1998年春夏之交被政府接受。通过司法部长伊丽莎白·纪古的努力,为秋季进行此项法律提案的讨论铺平道路。
公民结合契约的成果及局限性
公民结合契约提案的内容实在不同凡响,议会讨论长达一百二十个小时之久。最初的草案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我们应该在这里只对这项提案的主要创新之点进行一个回顾。
公民结合契约的定义
这项法律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公民结合契约是为了组织共同生活,在两个异性或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之间所签定的合同。”这个“合同”的概念,从签约当事人来说,含有更多的自愿成分,因而更被人们认同。同时,立法人除了公民结合合同之外,决定选择同居的定义,今后,同居一词将清楚地写入民法法典:“两个同性或异性结成伴侣,在一起的生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构成以共同生活为特征的事实上的结合。”(法律第3条)。
公民结合契约的主要法律效应
因公民结合契约而结合在一起的人, “相互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这对伴侣只纳一分共同税(签约三年后开始交税),在变更财产所有权时,可一次性减免三十七万五千法郎的课税基数(第四和第五条)。在特殊情况下,未参加社保的一方,可享受其伙伴的社保待遇(第7条)。另一方面,双方签约之后,社会补贴和社会最低收入,按照已婚人或同居人的“相同”比率进行计算,不再按“单个”计算。住房方面,公民结合契约被纳入法律认同范围。任何签订过公民结合契约,但其没有在住房租约上签字的一方,可以自动取得租约的转让权(第14条)。劳动法典中关于假期权和因家庭重大事情需缺勤的特准措施,被延伸到签定公民结合契约的双方(第8条)。公务员的工作调动,也应对签定公民结合契约的人加以照顾(第13条)。最后,如果一方伴侣是外国人,在获取居住身份时,签订公民结合契约是“鉴别签约人在法国有否伴侣关系的因素之一”(第12条)。对于这些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还应该更进一步明确它们准确的范围和意义,但可以肯定,这项法律标志着法国民法一个意义深远的变化。诚然,其中也还包含着一些社会团体所批评的局限性。
公民结合契约的局限性
自从建立了这个具体而实在的法律框架,为了纠正法律条文中某些机能障碍,已经提出了很多建议。目前,人们正在为这项法律具有持久效力而努力。关于确定纳共同税的期限和继承遗产的减免税率问题,引起了争论,居住权和国籍问题也掀起了一场讨论。总而言之,舆论要求把不可分割财产的规定更加明确化。人们可以想象得到,这个公民结合契约,将为签约人确立一个真正的继承人地位,但目前的情况还不是如此。
公民结合契约和家庭权
如果说,公民结合契约为非婚伴侣提供了有实际意义的权利,同时它也包含某些限制,但它却丝毫没有改变家庭的权利。从这一角度看,这项契约是一个中立的文件。它既没有改变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改变关于医学辅助生育和亲属权力方面的规定。公民结合契约,在亲子关系方面,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在收养权方面,也是同样禁止签约双方收养孩子,就像禁止两个同居者进行收养一样(但是,对单身生活的人有专门的收养法律程序)。
公民结合契约是具体的法国式的普救说
在法律正式投票生效后近两年时间里,人们可以饶有兴趣地观察到公民结合契约产生的初步效果。大约七万五千人签定了这项合同。这项新的法律措施,似乎获得了绝大多数法国人的理解和认同。根据2000年法国所做的一次民意测验(见表2),70%的人对这项法律表示支持。
公民结合契约满足了我国社会的一个实际需要,甚至在国外,法国公民结合契约亦成了效仿的样板。目前,德国议会正在讨论一项和我国法律相仿的立法提案。美国的弗蒙特州也决定给予同性恋伴侣一些权利,依据的是一个特别的模式,一种美式的公民结合契约。他们对同性恋结婚问题进行多次公民投票失败之后,这个模式很可能在其它州推广开来。
除了这些颇具说服力的数字和一些国外例子,我国的公民结合契约,从它被通过之日起,就产生了一系列效应,这是这项法律的反对者和支持者都始料不及的。当然,第一个效应,是给了这些伴侣以前不曾有过的权利。从此以后,它的社会效应成倍地增长起来:地方医疗保险金管理处、法国航空公司、法国电力公司的互助会……加上各级地方行政单位、企业、工会、和各类管理机构,全部先后正式地把签约伴侣接纳进来。在公民结合契约的影响下,在劳动权方面,政府又通过了一项反歧视法律(劳动法典第122第第45小节,禁止一切性别歧视)。
公民结合契约和共和国
公民结合契约的另一个效应,是在共和国和它的社会属性关系之间,动摇了共和国的传统,使它不能再像已往那样,对不同事物,一概拒之门外了。如同在选举中男女人数对等那样。然而,公民结合契约,更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它含有明显的主观意志论:对于同性恋者,在这个至今不容不同事物的共和国中,不仅容忍,而且,更主要的是给予了他们权利。公民结合契约象征性地标志着一种精神,这就是对差别要加以否定,而不是漠不关心(简单地容忍),而是一种无区别的承认(等同于对异性伴侣的承认)。
根结蒂,公民结合契约是法兰西式普救说具体化的一种独特诠释。这个具体的普救说和长期在法国占伏势的“抽象的普救说”完全不同。公民结合契约可能标志着我国法律和社会历史一个意义深远的变化。
其它有关参考资料
“于公民结合契约的法律”让一弗朗索皮耶布著
“于公民结合契约的历史”弗雷德里克·马戴尔著
“粉与黑”:“1968年以来法国的同性恋者” 索伊出版社2000年“观点集成”(译成美式英语 ; 斯坦佛大学出版社出版)
“同性恋以及后来的公民结合契约,公众舆论状况的调查”见下述两部著作:法国民意调查中心在奥里维叶·杜阿麦勒和菲力浦·梅歇主持下进行的调查。
“1998年的舆论国家”(索伊出版社1998)
“2001年的舆论国家”(索伊出版社,2001年)
“于公民结合契约的法律原文”,请查阅lehifrance.gouv.fr
[来源:莹莹法语空间] |
|